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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纪之六:生活纪律 刚性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

2015年12月15日 00:00   admin   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   点击:[]

以案说纪之六:生活纪律


刚性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



  部分条款


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  典型案例


 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,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,平时很少回家吃饭,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,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,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,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。


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,生活上追求贵族化,沉迷于轻歌曼舞,把每次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、挥霍奢侈的契机,频频出入境外色情场所。


  分析点评


 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,生活腐化”“奢靡享乐”“趣味低俗等,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。在各种诱惑面前,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,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。特别是在八小时以外,热衷于吃喝玩乐,沉溺于灯红酒绿,流连于声色犬马,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,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。


  奢靡之始,危亡之渐。无数案例表明,党员干部耐不住寂寞、经不住诱惑,沉湎于奢靡享乐,极易导致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偏离,正所谓因玩物而丧志、丧志而致腐,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。奢靡享乐之风盛行,不仅腐蚀干部群体,而且败坏党的形象,损耗党的公信力、凝聚力和战斗力,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。


  《条例》把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,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,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。


  《条例》有关修订情况


  共产党员有别于一般群众,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,对党员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。《条例》增加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情形的处分条款,把底线和关口前移,凸显了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的深刻理念。另外,《条例》删除了原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(夫)的提法,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,防止因规定过于具体形成的执纪漏洞,增强制度的执行力。


  这些修改反映出,对党员干部,不仅要监督其八小时以内遵守纪律的情况,还要以党纪条规约束其八小时以外的行为,实现全覆盖,不留盲区和死角。作为具有远大理想和高尚追求的政党,共产党员在生活方式、情趣爱好等看似私人化的方面,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歪风邪气的侵蚀,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。


  通过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党内重要法规,向奢靡腐化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亮起红灯,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要求,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。如果谁再认为这些问题只是小事私事,依然在生活中不收敛、不收手,党纪的戒尺就会落在他们身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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